吴某申请执行冯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冯某婚后感情破裂,冯某存在长期家暴及婚内出轨行为,导致双方分居满两年。吴某在二次起诉离婚时,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冯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及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支持吴某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判令冯某支付赔偿金。判决生效后,冯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就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产生争议,吴某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查执行异议及撤诉申请。吴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冯某未履行义务的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判决中损害赔偿部分的确定性及执行申请的合法性,核实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沟通记录及吴某自愿放弃部分权益的意愿。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边界。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有权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撤回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类似涉未成年子女及过错赔偿的执行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