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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陆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陆某某为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沟通不畅及生活理念差异,矛盾逐渐激化。原告曾于两年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虽未正式分居,但感情确已破裂,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主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作为军人未违反军婚保护例外情形中的重大过错,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但认可原告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前次判决书、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双方长期缺乏沟通且感情破裂。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忠于职守且无过错。法院重点审查了“二次起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情节,结合双方婚后表现及调解情况,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博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陆某某抚养,原告博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虽受军婚保护,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多次诉讼仍无和好可能,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同时,体现了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尊重与对非军人配偶权益的平衡,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