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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杨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中国籍)与杨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文化差异及生活理念冲突,双方自2019年起分居,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21年,刘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23年,刘某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并提交双方分居期间的视频通话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长期无沟通且感情无法修复。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分割,争议焦点在于位于境外的房产及境内存款的分割方案。杨某辩称双方仍有复合可能,反对离婚及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涉外送达及当事人均同意,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刘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证明分居满两年及感情破裂。杨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重点核实了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及内容是否完整,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原告在证据不足或策略调整时行使撤诉权的程序意义。同时,明确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对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为类似涉外家事纠纷的程序处理提供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