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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谢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谢某未尽家庭义务。谢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存在较大分歧。朱某申请对子女心理状况进行鉴定,以证明由母亲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如何平衡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与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以及子女抚养安排的科学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婚姻登记证明、分居证明及子女心理状况鉴定意见书,旨在证明感情破裂及抚养优势。被告谢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核实了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真实意愿。

判决结果

本院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要点如下:一、原告朱某与被告谢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朱某直接抚养,被告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三、被告谢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和第三个周末,原告朱某应予以配合;四、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平衡。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军人一方同意时,法院重点聚焦于子女利益最大化,通过引入专业鉴定意见辅助确定抚养方案,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