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于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与被告于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高某以于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因第一次起诉未获支持,高某二次起诉,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于某存在婚内过错。高某提交了一段于某与异性在酒店房间内的录音及模糊影像,试图证明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于某辩称该视听资料系偷拍,侵犯隐私,且内容无法直接证明同居或重婚,仅属情感疏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单方获取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认定过错并支持损害赔偿的有效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焦点明确,二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证明力展开辩论。高某坚持该证据能证明于某过错,于某则强调取证手段违法,请求排除非法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单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若严重侵害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作为认定过错的证据。裁判启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法院在保护隐私权与查明事实间需保持平衡,严格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