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某与焦某某婚后长期感情不和,焦某某存在多次家庭暴力行为,陆某某曾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记录。双方曾于三年前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此后分居满两年。陆某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焦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但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离婚后,陆某某依据新发现的焦某某承认家暴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遂申请再审并提起执行阶段的损害赔偿之诉。焦某某辩称该电子数据系伪造,且原离婚判决已生效,不应重复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鉴于涉及生效判决既判力及新证据认定,转为审判监督程序相关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陆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云存储原始载体,主张焦某某在分居期间承认暴力事实。焦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该数据形成于分居期间,且内容具体指向暴力行为,符合证据规则。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效与程序限制。即便存在新证据,若原离婚判决已生效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再审或另行起诉,执行阶段不得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立新的实体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既判力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