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1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争吵。2022年3月,被告徐某某在酒后对陈某某实施肢体暴力,致陈某某轻微伤,并伴有言语侮辱。陈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此后,被告虽口头道歉,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暴力行为,双方分居至今。陈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子女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公安机关告诫书及伤情鉴定意见,以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徐某某对暴力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系情绪失控,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徐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陈某某所有,原告补偿被告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被告徐某某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请求。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对于存在家庭暴力情节的离婚案件,法院在坚持“调解优先”原则的同时,注重保护受害方权益。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并在调解中明确施暴方的经济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