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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李某以张某隐瞒巨额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张某主张债务系李某个人挥霍所致,并提交录音证据证实李某承认债务由其独自承担。李某辩称张某利用军人身份施压,且录音系偷录,侵犯隐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时债务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的适用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被告对录音形成过程提出异议,法院结合其他书证对证据链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原则上不得仅以债务争议为由撤销。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债务承担,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