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共同财产。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隐匿大额存款行为,且李某多次骚扰张某及其家人,遂反悔。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该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已签署但未完成登记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以及子女抚养安排是否应予以变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物证/书证)及李某骚扰的报警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被告隐匿财产及存在过错。被告李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冷静期已过,协议应视为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是否最终完成,以及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后果,认识到离婚登记尚未完成,离婚协议未生效,其诉请基础发生变化。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未完成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冷静期或登记前反悔,无需通过诉讼撤销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协议。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冷静期制度的保护,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需审慎评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