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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5月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张某在冷静期届满后、登记完成前,发现李某存在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包括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被隐匿的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发现的财产隐匿行为是否足以导致已生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可撤销或无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且双方均同意通过书面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等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冷静期内的大额异常转账行为;被告李某则提交了部分银行对账单以抗辩款项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针对隐匿财产的证据链是否完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部分无效;2. 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因隐匿财产导致的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3.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补充约定,明确探望时间及方式;4. 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互不追究。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或撤销相关财产约定。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冷静期并非恶意规避法律责任的“真空期”,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维护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又促进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体现了司法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