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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原告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该债务被债权人主张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显失公平,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保障,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被告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债权人催款函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债务性质及协议内容。被告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债务用途提出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协议条款是否损害未成年人利益。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审慎审查态度。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及潜在恶意逃债情形下,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寻求救济。原告撤诉亦提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应充分核实对方财产及债务状况,理性行使撤销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