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二人,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李某追偿,李某以离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拒绝。张某遂提起再审申请,主张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程序瑕疵为由对抗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效力,以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内部追偿的约束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登记档案、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履行凭证作为主要证据,并辅以双方离婚前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时隐瞒了部分债务真实情况。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视听资料中关于债务隐瞒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不予撤销;二、被告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离婚登记一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随意以程序瑕疵为由撤销。同时,确立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平衡了交易安全与家庭内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