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因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迫使张某在恐惧中签署离婚协议,双方随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张某在冷静期内收集了李某施暴的录音及伤情照片。冷静期届满后,张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并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为,请求撤销。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受胁迫情形下协议离婚登记的效力及撤销权行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受理回执、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施暴过程录音等视听资料。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主张协议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与报警记录的关联性,以及原告在冷静期内是否明确表达撤销意愿。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决定,恢复双方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受家庭暴力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确认胁迫事实,保护了弱势方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婚姻自由及人身安全的严格保障,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