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3年3月1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领取离婚证。然而,张某在整理李某遗留物品时,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并转移了价值约5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一套房产,且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依法重新分割上述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房产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离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的效力以及隐匿财产对财产分割协议的影响,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子女由张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四、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启示在于,离婚登记虽具行政效力,但民事财产权益争议仍受司法审查,旨在维护实质公平,遏制恶意逃债或侵吞共同财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