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2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甲发现乙隐瞒巨额债务且存在转移共同财产行为,遂撤回申请。然而,乙利用甲未亲自到场确认的漏洞,通过伪造电子签名及视频认证数据,单方面完成离婚登记。甲回国后得知此事,认为该登记程序严重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愿,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电子数据真实性争议,核心在于冷静期制度下离婚合意的真实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提交婚姻登记档案、乙单方操作的电子认证日志及司法鉴定报告,证明视频认证非本人操作;被告民政局辩称已履行形式审查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组织双方对电子签名真伪进行质证,并询问当事人关于离婚真实意愿的陈述。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政行为。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行政机关对离婚合意真实性的实质审查义务。针对涉外婚姻及电子认证场景,法院强调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严格把关,防止一方利用程序漏洞侵害另一方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婚姻自由与程序正义的双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