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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徐某净身出户,董某放弃抚养权。民政局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进入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董某发现徐某通过其控制的关联账户,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案外人名下,且徐某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配合办理正式离婚登记。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徐某在冷静期内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主张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徐某在冷静期内转移财产的事实;徐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经营周转,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冷静期内财产变动的合法性及双方离婚意愿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效力,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徐某向原告董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冷静期规避财产分割义务。法院对冷静期内违背诚信、隐匿财产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婚姻忠诚义务及财产权益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