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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遭受李某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构成家庭暴力情节。2023年8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及财产分割,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因恐惧再次遭受暴力,于第25日单方面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但登记机关以超过法定撤回期限为由不予办理。随后,张某以登记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程序中的瑕疵,实则意在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以寻求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医院验伤报告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其撤回申请系受胁迫或出于安全考量。被告李某及婚姻登记机关未提交实质性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本意及行政登记的程序合法性,确认双方虽已提交申请,但因一方未在三十日内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尚未完成,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撤回申请或双方未共同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对于涉家暴案件,法院在审理相关行政或民事争议时,应充分考量弱势方的安全需求,确认婚姻存续状态有助于受害人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体现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