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李某因长期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在恐惧与胁迫下签署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李某反悔,主张该离婚登记系受胁迫所致,请求撤销。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度过冷静期,婚姻关系已解除。争议焦点在于受胁迫情形下离婚登记的效力及是否适用撤销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意见及悔过书,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胁迫情节;被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及登记回执,主张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联,结合鉴定意见认定原告所述受胁迫情形成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受家庭暴力胁迫达成的离婚协议,即便经过冷静期,当事人仍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裁判强调了婚姻自由不仅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禁止以暴力手段强迫离婚,对保护弱势方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