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申请执行韩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协议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韩某抚养,谢某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内,谢某发现韩某存在隐匿财产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民政部门以冷静期届满且登记已完成为由拒绝。谢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诉请撤销。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可因一方反悔或发现新情况而被撤销,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变更与行政登记效力的交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谢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韩某在冷静期内存在酗酒及暴力倾向,主张其不符合抚养条件且离婚意思表示不真实。韩某辩称离婚登记程序合法,视听资料未经公证且来源不明,真实性不予认可。双方围绕证据合法性及离婚登记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完成登记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非请求撤销行政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同时指引当事人通过正确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