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申请执行吴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吴某抚养。离婚后,韩某发现吴某长期将子女交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照料,自身未尽抚养义务,且存在酗酒行为,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韩某认为吴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冷静期后应履行的抚养责任初衷,遂以第三人身份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安排,主张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未履行抚养义务是否构成撤销离婚登记中抚养条款的法定事由,以及司法介入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韩某提交了电子数据证据,包括吴某居住小区的监控录像截图、祖父母的病历资料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旨在证明吴某实际未直接抚养子女且存在不利抚养情形。吴某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认吴某长期缺席子女日常照料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由吴某抚养的约定条款,确认子女由韩某直接抚养,吴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严重违背抚养义务,司法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抚养条款进行实质审查与调整。体现了法律对“冷静期”后责任履行的监督,强化了父母抚养义务的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