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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单方面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前突然反悔,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李某利用冷静期恶意拖延并转移资产,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离婚程序的效力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婚姻登记档案、银行流水及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鉴定意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转移财产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冷静期内的行为变化,对鉴定意见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申请因未能在冷静期届满后共同申请发证而失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二、驳回原告张某关于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其未在本案中提出具体的财产分割主张及证据不足;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证的法律后果,即离婚登记未成立,婚姻关系依然存续。同时,提示当事人在冷静期内应诚信行使权利,不得利用程序恶意损害对方权益。对于冷静期内发现的财产转移行为,当事人应通过另案诉讼或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而非直接撤销离婚登记来解决财产争议。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