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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后领取离婚证。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大额存款及隐匿股权,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辩称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针对隐匿财产行为能否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中的财产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股权变更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被告李某质证时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签订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证据链完整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二、对隐匿的银行存款及股权依法进行重新分割,原告张某分得6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与离婚协议效力的衔接规则。即便离婚登记已完成,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法定过错情形,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恶意手段规避财产分割义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