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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李某,存款平分。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恶意转移共同存款50万元至亲属账户,且伪造债务。张某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已分割完毕,拒绝返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及撤销相关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冷静期及登记前后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且收款方为被告近亲属,无合理商业理由。被告未能提供合法支出凭证,仅口头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被告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的一半,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及登记后,若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强调了对恶意规避财产分割行为的否定评价,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