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韩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陆某多次报警并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2023年5月,在韩某承诺改正并出具保证书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万元。离婚冷静期内,韩某再次施暴,陆某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陆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韩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并重新分割财产。韩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仅为行政程序,不应影响协议效力,拒绝恢复婚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核心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转入正式诉讼程序。陆某提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及视听资料,证明韩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后及冷静期内持续实施暴力,佐证其签署协议时处于恐惧状态。韩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胁迫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行为与离婚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韩某与原告陆某的离婚登记;二、驳回原告陆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过错,且能证明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或显失公平,法院可支持撤销离婚登记。这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程序规避法律责任,强调了家暴零容忍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