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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夫妻共同债务,遂申请撤销离婚登记。李某主张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债务分担条款有效,拒绝撤销。张某认为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损害其作为军人的合法权益,诉请确认离婚登记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民政局受理回执、债务催收函及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债务真实性及被告隐瞒事实;被告李某提交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沟通记录。双方围绕冷静期内协议效力及债务承担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在冷静期届满前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李某承诺在三个月内清偿涉案共同债务,原告张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三、若被告未按期清偿,原告有权就债务承担部分另行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撤回申请,保护了军人婚姻稳定及财产权益。对于协议离婚中隐瞒债务的情形,司法实践倾向于在冷静期内允许纠错,体现了法律对实质公平与特殊群体权益的双重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