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3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共同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冷静期后,原告张某反悔,认为协议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军人婚姻特殊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被告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别保护为由,主张维持离婚效力。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反悔是否影响离婚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涉军婚姻在财产分割中的特殊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及财产清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提交了军人身份证明及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证明,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是否生效及财产分割方案的公平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且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不得仅以反悔为由撤销登记。涉军婚姻虽受特别保护,但不改变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效力。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及纠纷解决的理性回归,对规范离婚登记后的救济途径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