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2023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王某某,存款归董某某。冷静期届满后,董某某发现王某某在冷静期内擅自将约定归其所有的存款转移至境外账户,涉嫌恶意逃避财产分割。董某某认为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涉及涉外资产隐匿,遂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王某某辩称离婚登记合法有效,财产转移系个人合法处分,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审查。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董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境外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王某某在冷静期内转移资产;王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境外账户开户证明,主张处分权。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转移行为与离婚协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恶意转移财产不导致离婚登记整体撤销,但可作为后续财产纠纷中认定过错的依据。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婚姻中资产隐匿行为的审慎态度,平衡了登记效力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