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何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江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子女由江某某抚养。离婚后,何某某发现江某某长期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何某某主张该离婚登记因违反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应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变更抚养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若存在隐蔽的家庭暴力及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是否可突破离婚登记的既判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江某某存在家暴行为;江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冷静期已过,登记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对子女抚养安排的实质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部分,变更子女由何某某直接抚养;二、驳回何某某关于撤销整个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部分的主张。江某某需配合办理抚养权变更手续,并支付相应抚养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并非绝对屏障,当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时,司法可介入调整抚养权安排。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优先适用,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儿童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