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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遂主张协议显失公平。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登记未生效。张某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李某辩称双方已达成合意,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反悔是否导致离婚登记自动撤销,以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被告提交民政局出具的受理回执,证明离婚申请已进入程序。双方经诉前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后果,即冷静期内未共同申请发证,离婚登记不生效。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厘清程序与实体关系,警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中需审慎评估财产状况,避免滥用诉权,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