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发现怀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于民政局办理登记,冷静期内未撤回。冷静期届满后,李某拒绝配合领取离婚证,且隐瞒婚内共同债务。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在离婚冷静期及后续登记程序中,因涉及孕期妇女权益保护及债务承担争议,原离婚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债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电子数据形式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报告,证明被告隐瞒债务及自身孕期事实。被告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孕期特殊保护情节,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孕期妇女权益及复杂债务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程序寻求救济。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充分评估诉讼风险与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