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于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于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于某某长期对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曾协议离婚,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于某某以谭某某未签署最终财产分割协议为由,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谭某某认为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合意,且于某某的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拒绝撤销登记。双方就离婚效力及财产分割方案产生激烈争议,谭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申诉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谭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及双方曾就离婚达成初步共识。于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及家暴情节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登记有效,婚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二、于某某向谭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双方名下共同房产归谭某某所有,谭某某补偿于某某房屋折价款三十万元,于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离婚冷静期不应成为施暴者拖延或胁迫受害者的工具。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双方利益,既维护了离婚登记的稳定性,又充分保护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