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涉军人婚姻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合法夫妻,谢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徐某某提起离婚诉讼。谢某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非因重大过错不得离婚,并拒绝配合办理手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存在严重分歧,徐某某申请对子女成长环境进行鉴定以证明其抚养优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就调解方案仍僵持不下,法院需结合军人婚姻保护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协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徐某某提交了子女成长环境鉴定意见、收入证明及分居证据;被告谢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状况说明。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探望权行使方式及抚养费数额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平衡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子女权益保障。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由徐某某直接抚养,谢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谢某某享有每月两次探望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第三个周末,徐某某应予以配合;4. 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婚姻离婚案件中,法院如何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非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维护子女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明确了抚养与探望细节,有利于减少后续执行冲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