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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六岁。双方因长期分居及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沈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军人身份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争议领域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沈某某主张被告未尽家庭义务,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博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并主张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享有更多份额。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存在较大分歧,未能自行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为现役军人,法院依法进行诉前调解。审理方式为书面审理,主要围绕双方提交的物证进行审查。沈某某提交了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子女出生证明;博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记录。法院在审查证据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方案。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博某某直接抚养,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某市的夫妻共同房产归博某某所有,博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补偿沈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四、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尊重了军人配偶的离婚意愿,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