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离婚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刘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部分财产。判决生效后,双方就位于某市的房产增值部分及刘某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析产问题产生争议。江某某认为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及提取手续。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涉及军人配偶离婚后的财产析产执行,且涉及公积金等特定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事实清楚,但执行标的涉及隐私及特殊财产类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对房产评估价值及公积金具体数额存在分歧。江某某提交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鉴定意见》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账户明细,以证明财产现状及价值。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重点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并核实刘某某的军人身份及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某同意按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房产增值比例向江某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XX万元,并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双方确认公积金账户余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归江某某所有,刘某某配合办理相关提取或分割手续。双方就本案析产争议再无其他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就未分割的共同财产申请执行的程序路径。同时,体现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保障配偶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以及通过调解高效解决析产争议、减少对抗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