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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夫妻,朱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朱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减少。2021年起,朱某在休假期间多次对陆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陆某轻微伤。陆某曾报警并就医,但未立即起诉离婚。2023年,陆某以感情破裂及遭受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保护军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陆某不服,经二审维持原判后,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未充分认定家暴事实及赔偿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并支持其离婚及赔偿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重点审查了陆某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朱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辩称系双方争执中的推搡,不构成法定过错。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并听取了双方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离婚;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三、驳回原告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军人配偶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应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突破“保护军婚”的绝对化理解。同时,确立了家暴证据链在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关键作用,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方的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