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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合法夫妻,曹某某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八个月,处于哺乳期。因曹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导致感情逐渐疏远。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鉴于女方处于哺乳期,且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违反《民法典》关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原告主张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一段录音及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沟通中断,试图证明感情破裂。被告出庭应诉,认可分居事实,但强调军人职责特殊,不同意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视听资料真实性及其对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明力,并核实了女方哺乳期及军人身份情况。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双重保护。在原告未能充分证明“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法院尊重原告撤诉意愿,既维护了诉讼权利,也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婚姻稳定的审慎态度,警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时需充分考量法律限制与证据充分性。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