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李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某(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8年起,因李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严重缺失。2021年,周某某发现李某某存在长期冷暴力及未尽家庭义务情形,且双方已分居两年以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周某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及存款。李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比例提出异议,主张其服役贡献应多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如何平衡军人特殊职业属性与配偶合法权益,以及共同财产的具体析产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军案件敏感性,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分居证明、银行流水及房产证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财产状况;被告李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立功证书等书证,主张特殊贡献。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对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周某某所有,周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夫妻共同存款平均分割。驳回被告李某某关于多分财产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注:民法典施行前行为适用旧法精神,此处主要引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虽需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依法准予离婚。同时,确立了在财产分割时,军人服役贡献可作为酌情考量因素,但不必然导致显著多分,体现了法律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