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刘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中国籍)与被告刘某(外籍军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文化差异及刘某长期驻守海外基地,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陆某多次尝试通过视频通话修复关系未果,遂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刘某作为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称刘某目前执行任务,无法回国应诉,但表示尊重陆某意愿。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情形,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程序合法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被告身处境外且为现役军人,无法出庭,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结婚证、跨国通信记录及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等书证,用以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无法参与庭审的事实。被告刘某通过其所在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转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法院经审核证据,确认双方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明确表态,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外及军人婚姻纠纷的审慎处理。在被告明确同意且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核实意愿,既保障了军人配偶的诉讼权利,又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最终准许撤诉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解决家事纠纷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