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原告,非军人)与马某某(被告,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因长期分居及沟通不畅,高某某诉请离婚。马某某坚决反对,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析产争议。高某某主张马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马某某则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请求法院驳回离婚诉求以维护家庭稳定。双方对子女抚养方案及房产分割比例存在较大分歧,导致一审调解未果,进入再审审查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及二审中提交的书证,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房产登记证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往来书信。高某某提交了证明感情破裂的通信记录,马某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关爱家庭的书面说明。法院在书面审理中,综合考量了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高某某与马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马某某直接抚养,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位于某市的夫妻共同房产归马某某所有,马某某需向高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分三年付清;4.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再审申请审查)、第一百零三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兼顾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职业特殊性,又妥善解决了财产与抚养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