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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赵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合法夫妻,赵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赵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杨某某主张赵某某未尽家庭义务,且存在冷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赵某某存在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其履行军人职责是法定义务,不同意离婚。案件涉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限制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杨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及矛盾激化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鉴于被告赵某某为现役军人且身处边疆驻地,无法到庭参加庭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分居证明等证据,被告赵某某通过部队政治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并强调国防职责。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在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严格审查感情破裂标准。原告撤诉结果反映了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时,法院倾向于维护军婚稳定,同时也警示当事人需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婚姻危机。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