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沈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谢某因无法忍受长期分居及情感疏离,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沈某以维护军人婚姻稳定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谢某提交了一份由专业机构出具的《夫妻感情破裂评估鉴定意见》,主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被告为现役军人且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否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突破《民法典》关于保护军人婚姻的特殊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夫妻感情破裂评估鉴定意见》及双方往来书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沈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强调其服役性质及家庭责任感,反对离婚。法院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后,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谢某与被告沈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沈某抚养,谢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沈某所有,沈某补偿谢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平衡了军人婚姻保护与公民离婚自由。虽然法律对军人婚姻有特殊保护,但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仍应依法处理。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解决了实际矛盾,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