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黄某(女)与谭某(男,现役军人)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离婚诉讼中,黄某主张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外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构成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以军婚保护为由判决不准离婚。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黄某以谭某存在法定过错为由,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黄某提交了一份由境外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及谭某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谭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谭某辩称涉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且原离婚判决已生效,损害赔偿请求缺乏基础法律关系,请求驳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境外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经过公证、认证程序,以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黄某提交了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子鉴定意见书,以及经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固定的电子数据。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形式要件进行质证,确认境外证据符合法定形式,但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军婚背景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边界。在离婚判决未解除婚姻关系前,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缺乏前提条件。同时,涉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是认定其证据效力的关键,体现了司法对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的严格把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