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高某涉家庭暴力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高某在饮酒后多次对於某实施肢体暴力,导致於某身体多处受伤。于某通过手机拍摄了伤情照片及双方争吵时的录音录像,并保存了医院诊断证明,形成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链。于某认为高某存在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高某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高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于某提供的电子数据存在剪辑嫌疑,不同意离婚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高某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激烈辩论。于某当庭出示了原始存储介质的伤情照片、录音文件及医院病历,申请法院进行电子数据鉴定。高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家暴事实的存在。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明确了涉军婚姻中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原始性与完整性审查对认定家暴事实至关重要。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即便存在过错,原告仍有权选择是否继续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