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胡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夫妻,胡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胡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2022年起,胡某某在休假期间多次因琐事对曾某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推搡,导致曾某某身心受创。曾某某曾报警并保留就医记录,但胡某某未深刻反省,反而指责曾某某“破坏军婚形象”。曾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伤害了其人格尊严,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胡某某辩称系家庭内部矛盾,不同意离婚,主张维护军人婚姻稳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家庭暴力指控的敏感性,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而是通过书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原告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报警回执及邻居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双方过往合影,试图证明感情未破裂。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民法典》关于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及其例外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争议;三、双方确认无子女抚养纠纷。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法定过错情形,非军人配偶请求离婚的,不受“军人同意”的限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保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兼顾了军婚特殊性,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合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