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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军人配偶,双方于婚前自由恋爱,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不久,王某某因执行军事任务长期驻守边疆,夫妻聚少离多。赵某某在怀孕期间,因缺乏陪伴及沟通不畅,产生焦虑情绪,认为被告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遂提起离婚诉讼。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处于孕期,且被告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与孕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平衡。争议焦点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适用《民法典》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但鉴于原告为女方,该限制不适用,需重点审查感情破裂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成。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及原告孕期独自就医、情绪低落的事实;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过往通信记录,主张感情基础尚存。合议庭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了质证,结合双方陈述,查明被告虽履行军人职责,但双方沟通机制缺失导致感情疏离。

判决结果

原告赵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撤诉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涉孕期及军婚,但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维护了司法权威,也给予当事人反思与修复关系的机会,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尊重意愿”的理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