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申请执行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高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因高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漠。麻某在孕期及哺乳期期间,独自承担家庭重担,感到身心俱疲,遂起诉离婚。高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存在重大分歧。麻某主张高某未尽家庭义务,要求多分财产并争取女儿抚养权。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涉及军人婚姻保护与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平衡,以及涉军财产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麻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孕期及哺乳期医疗记录、房产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书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现状及财产状况。被告高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双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抚养权归属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哺乳期子女抚养原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麻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麻某抚养,被告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原告麻某所有,麻某向被告高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兼顾哺乳期妇女及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权益。法院在判决中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直接抚养方的倾斜保护,为涉军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提供了裁判参考,平衡了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