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诉林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林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因林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严重不足。何某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23年,何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林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子林小某的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存在重大分歧。何某某主张由自己抚养,林某某则希望保留共同抚养权利。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且双方情绪对立,案件具有典型涉军家事纠纷特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心理咨询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长期分居导致的情感疏离及被告缺席家庭教育对孩子心理的影响;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以佐证其抚养能力及对家庭的贡献。双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方式进行了举证与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孩子意愿及最佳利益的分析。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林小某由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被告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孩子一次,寒暑假各可共同生活两周,具体交接时间与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4. 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军人同意的情形下,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解决子女抚养与探望难题,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隐私保护”的裁判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