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张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女,现年两周岁,处于哺乳期。因张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胡某某在独自抚养孩子期间身心俱疲,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存在较大分歧,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诉前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日常抚养记录及沟通记录等书证,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自身更适合抚养子女。被告张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主张其具备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军人配偶离婚的特殊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原告胡某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张某某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可探望子女一次,原告应予配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提出离婚且涉及哺乳期子女时,法院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与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裁判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立了哺乳期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的司法导向,同时规范了军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