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博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合法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五岁。因博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沟通逐渐减少。冯某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由自己抚养儿子,博某某支付抚养费。诉讼期间,冯某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长期缺乏情感交流且矛盾激化。博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要求共同抚养子女,并申请诉前调解以争取更多探视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解除婚姻关系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探视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但因子女抚养细节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原告冯某某重点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及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的客观事实。被告博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合议庭经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证据效力及双方意愿,重点考量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后、宣判前,因与被告达成私下和解,向被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平衡。虽然涉军离婚通常有严格限制,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同时,电子数据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关键证据,其采信标准在涉军家事案件中具有典型参考价值,提示当事人应注重保留有效沟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