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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王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王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董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对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属及存款分割产生争议,涉及继承与析产问题。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法院在立案前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庭审中,双方围绕房产购买时间、出资来源及军人伤亡保险金性质等关键事实展开激烈辩论,董某某主张该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则强调部分资金来源于其服役期间的抚恤金及继承所得,应属个人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董某某提交了结婚证、房产证、银行流水及军人配偶身份证明等书证,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财产状况。被告王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抚恤金发放记录及遗嘱复印件等书证,主张特定财产为其个人所有。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及财产性质的认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董某某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因考虑到被告的军人身份及家庭实际情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同时也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原告主动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维护了军婚稳定,又体现了程序正义。对于涉及军人财产性质的认定,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